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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工业锅炉脱硫脱销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湖北省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
特别推荐:《工业锅炉》征订 2014/2/20 9:56: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平,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1.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目标、指标、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

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地方政府负责)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优化空间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严格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目用地。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城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发改、经信、环保、国土部门负责)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住建、质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发改、经信、住建、物价部门负责)

7.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实施《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经信部门负责,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

(三)加强科技研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重点城市可率先启动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

9.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1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钢铁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国土部门配合)

1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商务部门配合)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 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艺)、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以前,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武汉地区为2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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