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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工业锅炉脱硫脱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新疆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
特别推荐:《工业锅炉》征订 2014/6/17 10:35: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分区控制,加大重点区域污染防控力度。

1.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继续做好乌鲁木齐区域(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并在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市分别设立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其他地区根据大气主要污染物特征及影响因素,突出抓好城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2.提高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水平。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3.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行地源热泵供暖。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新建冶金、建材、化工等项目按要求实现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4.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和焦化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现有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所有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煤化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煤化工、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4年底前建立全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6.加大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湿法作业,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煤堆、料堆、渣堆实现封闭存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7. 加强矿山开采扬尘综合整治和植被恢复。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2015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继续推进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到2017年,实现4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5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8.加快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到2015年,完成城市防护林工程建设19万亩。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加大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力度,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9.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

10.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绿色公共交通车辆占公交车辆的比例不低于90%,全市快速公交线路总里程达到150公里以上,规划建设13处公交停保场,加强公交停保场设施建设。

11.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的黄标车。

13.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重点城市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4.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全区和各城市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十二五”期间,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多晶硅、聚氯乙烯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1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工作任务,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19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并实施好2015年至2017年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计划。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16.化解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

17.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8.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设计和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加快推进自治区南疆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到2017年,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加大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积极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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