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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西柳州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加入收藏
特别推荐:《工业锅炉》征订 2018/7/20 11:14:25
 
 

日前,广西柳州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全文如下:

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市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基础上,我市2018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为:PM10浓度年均值控制在62μg/m3以下,PM2.5浓度年均值控制在42μg/m3以下,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7.7%。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各城区(不含柳江区)、新区按以下要求进行考核(注:全市均值不含市二中子站数据):

(二)各县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各县(含柳江区)按以下要求进行考核:

(三)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按照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下达的大气污染物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

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严格执行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国家、自治区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2.继续推行实施清洁生产

以钢铁、制糖、造纸、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2018年底前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评估或验收的比例≥70%。(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科技局配合)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4.完成化解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5.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实施关停。继续推进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作有序开展,在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局配合)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围绕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2018年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任务之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2.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

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清洁能源应用率。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加气站及管道建设。2018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占比较上年提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配合)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推进各县(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动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加快建成白露工业园集中供热设施。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4.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柳政规〔2017〕22号)的要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重点控制区内2018年12月31日前停用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三)深化工业源治理

1.推进工业行业全面达标治理

着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深化钢铁、水泥、有色冶炼等行业烟气污染治理,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脱硫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进行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积极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2018年底前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并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研究论证;2018年底前凤糖六塘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锅炉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根据自治区要求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VOCs的污染治理力度。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委、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2018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涉气排放企业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4.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

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2018年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砖瓦、木材加工、油漆喷涂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关闭一批,规范整改一批,调迁入园一批;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5.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

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必须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四)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委配合)

优化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严控重型柴油车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加强道路执法检查,查处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发改委配合)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底前全市各加油站点(包括高速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商务委、工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018年底前,启动市政柴油车辆的淘汰工作,有条件的市政车辆须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汽车。启动制定2020年底市区环路以内全面禁止柴油货车通行的方案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

加强全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推动建立检测/维护(I/M)制度,严厉查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为环保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依托市政府大数据云平台,2018年10月前完成环保、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的车辆业务数据联网,实现计算机自动化衔接业务,高效服务广大群众。2018年10月前建设完成我市2套移动式、3套固定式道路监督抽测项目,初步具备路检能力,对驾驶排放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委、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配合)

3.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

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市工商局、商务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市商务委、工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

按照国家要求按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开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2018年底前划定柳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商务委、柳州海事局、质监局、农机局、水利局配合)

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内河航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市商务委牵头,柳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水利局配合)

(五)深化扬尘综合整治

1.实施市区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

各城区、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的要求,全面开展预警响应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实现扬尘综合整治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扬尘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建立。各县参照市区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市大气联席办牵头,市城管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商务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实行扬尘场地清单管理

各县(区)、新区要对本辖区各类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场、扬尘重点路段等扬尘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3.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强化施工扬尘的防范和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重新合理规划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加强对生产和运输过程的扬尘治理,提升柳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整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4.严控道路扬尘污染

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采取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消纳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机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5.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

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须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市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六)强化城乡面源污染管控

1.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

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市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作,2018年在各县、柳江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至少建成4个乡镇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市城管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乡村办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3.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启动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论证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安监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修订、完善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管控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并落实责任,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2018年8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应急预案修订,9月底前制定企业应急减排(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强化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市、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警,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做好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八)推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程项目(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新区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所承担重点任务(详见附件1)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专项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本级成立由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机构,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新区同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二)强化执法督查

各县(区)、新区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乡镇、到人员,做到精准防控。强化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照本计划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开展常态化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进度调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及运行、市级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城市建成区网格化在线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机动车排气监测抽检、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四)加强舆论引导

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定期发布县(区)、新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

(五)严格考核问责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将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县、区、新区及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同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市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新区,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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